摘要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我国第一起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检讨其审理经过,除了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讨论外,还可以借此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适当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依赖普通代表人诉讼先行展开,这一制度设计并不符合我国现实,应该规定投保机构可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代表人诉讼中权利登记公告的安排,程序上并不公平,应该予以改进,或者允许投保机构提前介入,或者法院遵循权利人范围最大原则设定登记范围。
出处
《金融法苑》
2022年第1期3-32,共30页
Financial Law Forum
作者简介
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