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存在本质差异,审查交易因果关系对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实无助益。对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应将双重因果关系重构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鉴于降低投资者证明难度的现实需求、待证事实的客观规律以及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在双重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均应允许作为原告的投资者适用推定规则,同时允许作为被告的内幕交易人提出基础事实不成立或推定事实不成立的抗辩。
出处
《证券法苑》
2024年第1期1-23,共2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研究”(23FXA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晓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