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果关系是连接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纽带,是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一般侵权行为理论难以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从理论上看,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责任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两分法已逐渐成为我国主流观点。在实践中,司法系统在相关案件中亦基本沿用了双重因果关系理论框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尤其是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多数观点支持采取推定方式以强化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追究,但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基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本质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欺诈市场理论可适用于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领域。据此,建议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逻辑,沿用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的双重结构,明确推定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并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配置差异化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方式与损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550-571,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程红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巡回审理协作部负责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牛广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巡回审理协作部总监助理,法学博士;王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巡回审理协作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