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在行为主体、损害法益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运用欺诈市场理论认定操纵市场因果关系存在重大局限。操纵市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行使其法定交易权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需要考虑不同投资者在因果关系认定和推定中的规则适用;在推定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被告可以投资决策不在操纵期间或其他阻却事由推翻推定;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基于操纵市场对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加以判断。
出处
《证券法苑》
2024年第1期151-164,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赵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