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规定由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从美国的集团诉讼实践来看,和解结案占据了主要比例,但投资者在和解中得到的赔偿数额很少。和解与调解制度在我国的证券集团诉讼中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同时,制度设计也要考虑到和解与调解中的民主。可以与50名委托诉讼的投资人充分沟通,在调解达成初步协议后通过网络和听证会听取其他投资者的意见,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的权利。另外,还需要法院审查与监管备案等监督程序。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1-23,共23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实施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肖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朱纯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律与金融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