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存在诸多隐忧,作为最强大社会控制手段的刑法必须将其置于规制框架下。伴随人工智能由弱到强再到未来可能的超人工智能的阶段发展,人工智能涉嫌犯罪的刑事归责模式分别对应于间接归责模式、“自然—可能—后果”的风险责任模式以及直接归责模式。其本质是在人工智能与其背后研发者、使用者等相关人员间按照结果关联度和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分配。当前技术水平下主要适用前两种模式,其中自然可能后果责任模型承认类似监督过失责任,在通过产品刑事责任实现归责的同时应从回避可能和信赖原则两方面限制责任范围。基于人工智能的自由意志、法律人格、刑罚适应性等方面争议,直接责任模式尚未形成共识。若采用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且不固守传统罪责观念,权衡利弊之下有必要允许直接归责。但总体上刑事归责必须重视技术造福人类与维护社会秩序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
杨彩霞,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