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出台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心将在责任财产界定和责任财产维持之间往复检视,责任财产不当交易或者欺诈移转的,案外人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除考虑消费者生存权、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占有以及名实不符不可归责等条件之外,其首要条件在于:案外人权益的取得和享有不违反责任财产维持原则。责任财产维持系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的基石,可以内化到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抗辩等方式行使撤销权,不必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被执行人怠于向案外人追索财产对价、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等从权利,以及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线索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抗辩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是否规避执行进行审查,债权人不必然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执行法院仅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而径行解除执行措施,债权人可参照《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条提起诉讼要求许可执行。案外人请求以被执行人违约金抵销其应支付的剩余价款的,不予支持,但是被执行人违约影响案外人生活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抵扣。案外人已向执行法院或监管账户交付财产对价,责任财产形态转换为价金,保障了财产责任实现的,足以排除执行并可涤除担保物权。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6-73,共1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万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