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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展开

The Internal Logic and Its Development of State Organs’Participation in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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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宪性审查作为一项现代化的中国式宪法议题,孕育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兼具立法审查和宪法监督的双重属性。合宪性审查的双重属性在实际运行中统合于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由单一立法领域朝向多种公权力拓宽。“国家机关保证宪法实施”基于特定的宪法构造,经由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引,成为国家机关发挥自身主观能动理解宪法,进而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关键载体。国家机关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实践样态集中表现为“依宪行使权力”,其中人大机关依宪立法和依宪工作构成主要形态,行政机关依宪行政和审判机关依宪预审亦发挥着辅助性作用。当前,合宪性审查对全局式“国家机关”的关切缺位,未来应进一步予以制度化整合:主体上坚持党领导下的人大主导联动其他国家机关,实体上兼顾传统协商方式和参照咨询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程序上健全从识别提案到公布受理结果全过程机制。
作者 孙诗丹 Sun Shidan
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2025年第6期108-117,共10页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建的中国式因应:以国家安全宪法为中心”(202510606)。
作者简介 孙诗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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