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旨在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弥补该群体当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的缺陷,具有现实合理性,但仍面临个人保障的局限、企业支持的限制以及家庭互助的缺失等问题。在学理层面,应重新审视“雇主照顾义务”与“企业契约义务”之间的互补性,通过完善政策性年金保险,推动专属保险从传统劳动关系保护向契约治理模式的转变。首先,设立专属年金基金及其保费激励机制,借鉴日本iDeCo+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提供保费支持;其次,通过共保协议形成保险人共保联合体,提升专属年金的给付能力;再次,建立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互通机制,实现职业群体内部的互助共济;最后,完善专属保险受益人制度,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遗属的养老保障缺失问题。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35-242,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作者简介
汤闳淼,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保险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