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业强国与知识产权强国两大建设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激励种业科技发展与创新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立法欠缺、位阶不合、司法不畅三大主要问题,具体指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基础性法律供给不足、法律规范整体层级不高及逻辑结构冲突、作为涉农类型的新兴权利还未形成全链条保护通路。故先从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与“客观情节严重”两大基本构成要件入手,确定植物新品种权特殊领域适用与整体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外部有机统一关系和内部精细化完善路径。为了实现惩罚性赔偿规则更好地服务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实际保护与创新发展,需明确植物新品种技术型惩罚性赔偿案件特殊举证规则,增加植物新品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实现的支撑要素,并在时机成熟之时提出《植物新品种法》专门立法,体系化整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范。
出处
《私法》
2024年第2期233-249,共17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与民法典的衔接”(20XFX013)成果
西安交通大学智库成果培育专项《地理标志的地方性专门立法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孙那(1986-),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周宗熙(1996-),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