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传统的数字货币、以区块链为技术的非法定虚拟货币还有数字人民币在法律上的认定不同,在民法上分别属于持有者对发行人的债权、绝对性财产权和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前两种数字货币的侵犯行为能以财产犯罪进行规制,对数字人民币的侵害行为理论上可归入货币犯罪,但目前这类刑罚仅适用于涉及实体货币的违法行为。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承担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保障义务,归责目标是保持个人信息安全与共享利用的平衡。
出处
《中国电子商务》
2024年第4期21-24,共4页
E-commerce in China
作者简介
李宇涵(1997-),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