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赔偿原则以“损害概念的差额说=因果关系=排除法官价值判断”为基本构造图式,在早期被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所采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完全赔偿原则的基本构想已无法合理地规制现代社会,损害赔偿法的现代演进逐渐抛弃绝对的因果关系技术,转而注重有责性的规范作用,此点在我国亦有迹可循。现代侵权法中责任成立法应更加关注受害人的救济取向于权益保障,责任效果法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关注加害人有责性而保障行为自由。就损害赔偿的功能而言,单纯地强调补偿功能已非妥当,制裁﹑预防功能应当提升到与补偿功能同一层面,以此实现侵权法的现代转向。此外,法的确定性作为一种目标而非特质不应是“非此”或“即彼”的形态,随着“欠确定性”的提出,完全赔偿原则以法的确定性作为自我辩护的依据业已失效。因此,就损害赔偿法的规范路径而言,完全赔偿原则即将式微,限制赔偿主义逐渐兴起。
作者
王磊
赵春艳
Wang Lei;Zhao Chunyan
出处
《海峡法学》
2023年第1期102-109,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侵权损害的限制赔偿原理及规范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1CFX036)。
作者简介
王磊: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赵春艳: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