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作业罪将责任事故犯罪的处罚时点前移,革新了生产安全领域的刑事规制格局,但该罪的罪过形式在实务和理论中都极具争议。将危险作业罪定为过失犯罪,从实质层面而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利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法益,强化犯罪预防;就体系关联而言,符合法秩序统一原则,契合该罪法定犯的性质,利于优化生产安全领域的罪名体系;就文理依据而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匹配该罪的构成要件,利于妥当划定该罪的处罚范围。
作者
程红
赵浩
Cheng Hong;Zhao Hao
出处
《长江论坛》
2023年第1期86-96,共11页
Yangtz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