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生产作业的分工细化和安全要求的提高,当前新形态的责任事故犯罪不断呈现。例如,A公司长期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后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等业务外包给B公司,但因驾驶员超速驾驶发生重大事故,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此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B公司及负责人张磊(化名)未履行对车辆的24小时有效动态监控责任。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2期43-4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作者简介
袁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