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义义务是法律界公认的模糊概念,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但其适用往往具有结果导向性质,认为信义义务的适用有利于给某一方施加民事责任,便将其关系解释为信义关系,但这总是会忽略信义义务本身的概念。长此以往,对信义义务的适用只能是经过主观加工的伪客观,渐渐背离法治轨道。要明晰对信义义务的理解,可以尝试用霍菲尔德的范式分析。在霍菲尔德分析视角下,信义义务包括了权利(right/claim)与义务(duty)、无权利(no right/no claim)与特权/自由(privilege)、权力(power)与责任(liability)等几对关系,并可以对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回应:董事对债权人不应当负有信义义务;控股股东应当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独立董事是否应在专业职责范围内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则要区别对待。
出处
《知与行》
2022年第6期54-62,共9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作者简介
黎晋宇(1997-),男,广东广州人,博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