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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视角下的公司类型研究——兼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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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以及商事实践发展,立法者应当重新审视现有的公司类型,考虑是否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考察不同法系国家为什么以公众性作为区分不同公司的标准,是源于证券监管、公司自治以及差异化规范的需要。我国虽有“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概念,但其是实践倒逼监管的产物,“公众性”标准存在区分的模糊性和判断的不合理性,因而造成公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而无论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都有对划分标准清晰和公司类型多元的需求。因此,本文提供两种改革思路:一种较为理想化的修改方式是在《公司法》中建构起以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为基础的公司类型,并赋予其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限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风险,短时间内还无法真正实现,但至少成为未来修法的方向。一种较为实际的修正是将公众公司的概念与范围在《证券法》中予以明确,阐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与外延,并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定明确的划分依据与相应的差异化制度规则,解决《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冲突矛盾,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及商事主体。
作者 李耕坤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21-149,共29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李耕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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