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活动。从公司治理的一般逻辑以及独董履职的主客观条件看,独董不应被赋予公司内部董事之职责。不论公司股权是分散还是集中,通常公司控制权都实际存在。控制权的行使将显性化为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可区分为公共利益和控制权私人利益,公司公共利益不需要外部监督机制介入,独董的制度目标是监督和限制控制权私人利益。独董针对可能产生控制权私人利益的特定事项之履职范围,包括向上市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并以独立意见书的方式披露信息,既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符合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原则。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6-175,共20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2019年度一般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态平衡防控机制研究”(编号:19FXB003)的支持
作者简介
曾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