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明确将"事实之争"上诉案列为二审应开庭范围,然而二审开庭率至今仍在低位徘徊。二审法院给出的不开庭理由,竟多为早已被废弃的"事实清楚,可不开庭"之旧规。此做法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相悖,在宪法层面也存在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均是现行宪法体系下解决上诉案开庭问题的可行路径。严格司法,应确立和落实刑事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的改革目标。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7-144,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杨名跨(1974-),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42);童之伟(1954-),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