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作者
吴帅帅
刘艳红
WU Shuaishuai;LIU Yanhong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00-108,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1)。
作者简介
吴帅帅,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苏南京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