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毒驾"入刑而言,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毒驾"入刑否定说不仅构成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读,而且其所担忧的技术性障碍实际也并不影响立法者对"毒驾"入刑的实体性判断,故该说无法成立"。毒驾"入刑肯定说虽然合理,但其现有理由却并不充分,需要寻求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而风险刑法理论、后果考量理论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恰好能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提供理论补强。在制度设计上,应单独设立"毒驾罪"作为《刑法》第133条的"之三"规定,对于"毒驾"行为的认定则需采用"零容忍"标准,并且应为"毒驾罪"配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5期81-85,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2021年度青年课题“风险社会治理中的监管渎职犯罪研究”(SHZLQN2102)。
作者简介
沈于贺(1998—),男,河南虞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