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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定位及适用条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背景 被引量:9

On the Position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System of Custody and Reeducation in China-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vision of“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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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矫治触法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一种兼具保安处分与保护处分性质的矫治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中,立法机关应当保留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通过增设相应条款,明确收容教养的实体化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适用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是适用的实质条件;具有收容教养的不得已性是适用的限制条件。
作者 唐稷尧 TANG Ji-yao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6-133,共8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2019年度课题“社区矫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研究”(课题编号:SQJZ2019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刑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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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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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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