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中,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纳入专门教育体系。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相较于收容教养,其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当性都得到一定提升,但是仍具有决定主体中立性存在欠缺,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程序内容规范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与不足。对此,需要实现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程序由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的性质变迁。其具体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司法裁判原则,强化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和完善专门教育适用程序的基本内容。
出处
《青少年学刊》
2022年第3期59-64,共6页
Youth and Adolescent Studies
作者简介
吕晓刚,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湖南湘潭4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