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对人群生活普遍看重的生活意义的选择和设定。构成中国人重要的生活意义的不是个体,而是家庭。通常的误解是,个体与家庭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实则不然,二者之间是一种辩证性关联。并由此形成两种个体,一种是离家出走的个体,一种是重新回归家庭的个体。西方的契约合意理论建立在第一种个体之上,而中国的小康社会则以第二种个体为基础。如果说从自然走向自由是现代精神的表达,那么,从自然之家走向的不应是否定"家"的个人主义,而是否定之否定的自由之家。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19,共15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基尔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