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定和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又受制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设定越单一,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就越严格;制度目的设定越多元,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认定便越宽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包括维护参加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以及程序保障三点,相对而言较为多元。有鉴于此,我们在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以充分实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目的。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35-144,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