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鉴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6-112,共7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06&ZD03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责任研究"(2010B0504)
作者简介
吕忠梅(1963-),女,湖北省荆州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环境法学。E-mail:hbgf_lzm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