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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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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销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作者 潘星丞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7-51,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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