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为违法行为且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导致传销参加者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传销行为的法律构造是参加者通过上线向传销组织投资。由于参加者的投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意思自治,其未实施参加传销以外的任何其他违法行为,也没有侵害禁止传销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参加者应当被界定为传销行为的受害者。拒绝保护参加者无法阻止传销组织规模的扩大,保护参加者也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不存在冲突,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参加者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为在民事诉讼中支持其实现权利的主张:涉传销民事案件应当受理;传销组织与参加者订立的合同无效;传销组织向参加者返还财产;在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传销组织应进行损害赔偿。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105-120,共16页
Privat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王英州(1994—),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