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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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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不予处罚、原则上予以处罚以及原则上不予处罚,只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在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预备行为均要按照预备犯处理。
作者 王志祥 郭健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83-87,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德]李斯特 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 2蒋剑锋 载粱根林 张立宇主编.《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与刑法谦抑》[A].载粱根林、张立宇主编.《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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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前苏联]H·A·别利亚耶夫 马改秀译.《苏维埃刑法总论》[M].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206页.
  • 5[日]小野清一郎著 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共引文献61

同被引文献174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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