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但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则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只反映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还缺乏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因为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都是既遂状态。"还有一种论述表达得更为明确。
出处
《法学研究》
1987年第4期34-37,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