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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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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属于不同系属的证据类型,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属性。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刑事诉讼法》的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转化成刑事证据,在证据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同,当两种证据形式解决了证明标准的衔接问题,那么它们就有了类似可以"量化"的标准,这也是解决两种证据转化衔接的出路所在。
作者 高帅
出处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106-110,共5页
作者简介 高帅,男,河南郑州人,法学硕士,中共中央党校专家工作室助理,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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