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被认为是继《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后的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该公约的政策安排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部分差异,如何使得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得以落地,成为有关各方讨论的焦点。及时调整可予以司法确认的国内调解协议的类型,设立与涉外和解协议相同的申请执行、保全方式,将有利于促进国内制度建设与该公约的衔接。
                
                
    
    
    
    
                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9年第1期480-489,共10页
                    
                
                    Southeast Justice Review
     
    
    
    
                作者简介
梁修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