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采用合理规则判断搭售行为的违法性。本身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准本身违法规则、结构性合理规则、缩短的合理规则的出现逐渐模糊二者的界限。选择搭售违法性判断规则的关键在于对搭售行为影响竞争的后果的认识。搭售行为既有可能促进竞争,也有可能损害竞争,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分析,故应采纳合理规则。结构性合理规则是对合理规则考察内容的筛选与细化,本质上仍然是合理规则。2019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三种搭售的正当理由,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是合理规则的体现。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0年第6期20-27,共8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