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突破FRAND承诺的价格限制,具有实施搭售许可行为的内驱力。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违法性判断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一般分析框架及结构性合理原则。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宜采用“综合分析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标准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牵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竞争损害分析应考量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与被搭售商品是否存在相关市场的区分,搭售许可是否存在事实意义上的强制性以及是否造成实质性竞争损害等因素。竞争效益分析则应考察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是否存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质量与安全、保护专利权等竞争促进方面的作用,能否构成反垄断责任的豁免。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8-129,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跨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法律问题研究”(21BFX20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郑伦幸,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