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本质在于这些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人类对生成内容的“控制”是题中之义、问题所在。文章借“腾讯诉盈讯案”,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机理、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界定,以人机关系的强弱分为人机关系黏合度高与低两类生成内容。前者因人类参与度高体现人类的创作意志,可以评价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后者因人类参与度低,难以评价为作品,但因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可适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由此,可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现实困境,并明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类型及特征,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提供新的路径。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1期43-59,共1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黄文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