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了极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其表现之一即在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方面借鉴了欧盟的扩张主义进路,对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和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予以同等严格的规制。然而,通过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以及信息处理实践可以发现,对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规制规则并未得到法院和信息处理者的落实与配合。此种规则与实践间的反差有其内在的形成机理:法院在间接识别性标准判断上的能力欠缺、既有信息处理实践对法院行动的约束、我国社会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的独特价值取向等。今后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基于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充分理解,对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的规制规则作出调整,从而使相应规则取得良好的实效。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0年第2期-,共2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智慧司法智能化认知技术研究”项目(2018YFC08321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齐英程,吉林大学法学院“鼎新学者”博士后、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