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应急权力扩张而公民权利相对限缩的现状,当广义的国家机关作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和持有者,个人信息主体时刻面临来自强大公权力的信息数据聚合压力。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范结构应当与私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相区分,但“告知—同意”规则的松动与让步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不需要履行合理的交流沟通义务。结合个人信息的人格尊严属性与公共价值属性,利用与保护相平衡的公共理性应当围绕风险预防进行建构,在风险细化中对个人信息予以阶段化、场景化保护,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好互动。同时,面对传统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受到冲击的现状,“参与—沟通”空间的重新构造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26-44,共19页
NanKai Law Review
基金
2022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行政应急状态下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路径”(项目编号:CYS2229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邹浩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