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逐渐日益更新,强人工智能时代肯定会来临,这标志着机器人将会逐渐渗透到人类的日常生活,但高度繁荣的人工智能模式意味着安全隐患。人工智能体不能成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很明确的,且现行刑罚对自然人的措施对其并不适用。讨论责任归属,暂且不能全部归责于人工智能体,而应归咎于其不能做好预防措施的"家长",从而确定的是刑事责任应将重心摆放至规范人工智能体的设计与监督其行为。
                
                
    
    
    
    
                出处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第6期188-189,共2页
                    
                
                    Comparative Study of Cultural Innovation
     
    
    
    
                作者简介
宋星(1999.8-),女,广州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