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4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bility of Identification Control and the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作者简介 侯国云,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么惠君,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202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7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