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如何管理公司,尤其是利益冲突中的管理机制如何设置,是学界及实务界长期争论的话题。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大股东中心主义需要从历史经验与理论本源上进行梳理。《公司法》作为实体法、部门法,更多地应当关注公司经营与财务决策权及监督权的配置。减少强制性的限缩规定,加强任意性规范的比例。未来《公司法》修订应当立足于我国经济目前的所处阶段,从实务中遇到及未来可以预见的问题角度出发,允许公司主体根据现实情境做出适宜的选择。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73-90,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高涛,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