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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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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法的归责建立在明确的个别的因果关系、罪责基础之上,因果关系、推定因果之因果归责、罪过归责以及严格责任之主观归责都不能妥善解决环境犯罪的归责问题。归责过程中出现了因果关系、罪责与归责相对脱离的现象。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之脱离经历了一个由必要到弱化再到脱离的过程,因果关系的弱化与脱离不仅与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大即普遍法益或超个人法益的引入有关,而且与法益保护阶段的前置即风险犯或危险犯的创设有关。严格责任历来争议极大,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反对之声不绝,但严格责任在客观上实现了主观要素与归责的分离。风险社会的转型为重建归责原则提供了机会,客观归责理论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借鉴,但其未区分风险和危险。在因果关系、主观要素与归责脱钩以及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归责原则,该原则的归责要素和逻辑顺序或模式为:风险—规范—归责。在环境犯罪中适用规范化归责原则,应确立环境风险规范、典型化环境风险行为,还要综合考虑环境决策的空间和过程、可能的得与失、可能的危害形式、风险的概率和规模等因素。
作者 张继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63-190,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XFX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继钢,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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