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反思操纵证券市场结果及因果关系之构成要件地位——新修订《证券法》第55条“意图影响”要件之解释

Reflections on the Status of Result and Causality in the cases of Manipulating the Securities Market:Interpretation of "Intend to Influence" Element in Article 55 of the Newly-Revised Securities Law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操纵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难题之一,其必要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19年《证券法》第55条将"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作为操纵成立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操纵的成立无须证明操纵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观点。据此,可以将操纵证券市场解释为具体危险犯。虽然不需证明因果关系,但仍要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扭曲证券价格的现实危险,需结合具体操纵手段,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优势,以及是否构成对市场优势的滥用,避免不正当扩张处罚范围。
作者 贝金欣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116-133,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贝金欣,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二级参考文献188

共引文献43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