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纵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难题之一,其必要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19年《证券法》第55条将"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作为操纵成立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操纵的成立无须证明操纵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观点。据此,可以将操纵证券市场解释为具体危险犯。虽然不需证明因果关系,但仍要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扭曲证券价格的现实危险,需结合具体操纵手段,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优势,以及是否构成对市场优势的滥用,避免不正当扩张处罚范围。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116-133,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贝金欣,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