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解释的刑法文本对象来看,数量型释法主要分为四种:“裸”的行为类型、数量(额)要素类型、情节要素类型与结果要素类型,其中,情节要素类型最为普遍。司法解释固然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且便于实际操作,但是,这种几乎完全以一般性解释替代法官个别解释的做法也有不可忽视的弊端,在数量型释法情形中更是如此:无视刑法文本明定的结果要素及行为关联,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在“裸”的行为类型中未定性先定量,方向失之偏颇;将数量简单等同于情节而无视其他能够影响情节轻重的核心要素。数量型释法是一种司法客观现象,欲消解其局囿性可从“面向主体”及“制定主体”两个方向着手。其一,容许具体司法者通过法益(定性)识别作为不予适用司法解释的豁免渠道,如果某一行为仅侵犯了某种行政管理秩序却没有威胁到他人(包括个体和不特定集体)赖以生存的利益甚至对这种利益实现具有正价值,就需要考虑突破这种数字限制而寻求可予出罪的法理和文本依据。其二,解释制定者适时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概括性的基于危害考量的出罪规定,从公众认可角度不断揣摩立法者设置此罪名的应然目的,并对争议个案不断总结从而增设可供出罪的教义学依据。欲实现罪名适用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融合,破除“数量迷信”是关键。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354-376,共23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刑事公正司法与‘反向排除’犯罪认定模式研究”(项目号:2020PJC09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