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在立法上可归纳为单独罪量模式和复合罪量模式。以要素为标准,可归纳为损失数额型、非法牟利数额型、非数额的财产损失型等类型。司法解释关于经济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表述容易导致“重大损失”与其他罪量关系的混乱、“重大损失”认定范围的差异和认定方法的不统一等问题。在重新厘定经济犯罪的“重大损失”时,应否定违法所得及非法牟利的要素,在刑法将违法所得或非法牟利与“重大损失”均作为罪量要素时,应基于体系的均衡性,重新设定两者的数额差异。在认定“重大损失”时,应重视经济犯罪的罪质对于“重大损失”认定的制约功能,区分直接损失与概括损失的认定规则,适度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对“重大损失”认定的影响。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4年第1期492-511,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交互解释研究”(19FFXB0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石聚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