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端于美国的累积投票制,原本是在股权结构分散背景下作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制度,我国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中也将累积投票制作为一项制度利器而加以移植。但遗憾的是,无论是从美国还是我国来看,累积投票制并没有很好地验证当初规则设计的理论预设。有必要探讨累积投票制原有的制度价值和存在问题,建议我国累积投票制以许可主义为主、强制主义为辅,并适当降低累积投票制前置程序的适用门槛,激发中小股东的选举动力。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1期176-205,共3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殷佳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2020级法律与金融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