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是实现公司善治的要求。在实践中,机构投资者囿于入市壁垒、赋权不力以及约束不能的窘境,参与动力明显不足。激发机构投资者参与动力,需培育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本国土壤,完善股东权利谱系,强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双维动因。与此同时,也应通过设置相应的"柔性约束"规则,为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注入动能。在前述动因与动能的协力配合下,最终疏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阻滞。
出处
《投资者》
2020年第2期23-36,共14页
Investor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法》私人执行之检视”(编号:17C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商会法律研究院主任;洪喜琪,西南政法大学商会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