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作品”属性的争议持续不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创作”作品存在本质性差别。没有像自然人那样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该被视为作品。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既符合信息的特征:非物质性、独立性、可复制性、可传递性、可共享性,也符合财产的特征即实用性、价值性和特定性,与民法上虚拟财产的属性相契合,可以界定为信息产品。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定性为信息产品既可化解权利归属难题,又能构建适配大数据时代的保护框架。在把握好贡献度量化和保留公共领域两个维度的情况下,构建以利益分配为核心、以持有权为基础,同时有别于著作权的新型权利体系,将是调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关系的可选路径。
                
                
    
    
    
    
                出处
                
                    《西部广播电视》
                        
                        
                    
                        2025年第8期1-6,共6页
                    
                
                    West China Broadcasting TV
     
    
    
    
                作者简介
王亦舟(2005-),四川绵阳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