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国公司等工商企业人权义务的长久缺位,正日益成为仲裁庭裁决因外国投资者侵犯东道国人权而引发的投资争端的法律障碍。近年来,国际法持续开展构建投资者人权义务的立法实践,基本上形成了以软法文书、商业与人权条约议程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以国际投资协定实质性革新为代表的国际投资法两条构建路径。但是,软法文书在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投资协定在强制性人权义务方面坚持国家责任的立法倾向,导致仲裁庭仍然缺乏考量投资者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国家国内立法凭借其在协调母国利益与强化东道国监管能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再加上仲裁实践在裁决实体争议方面对东道国国内法的逐步认可,使得国内立法成为当前形势下更为适当的外国投资者人权义务的构建路径。
作者
刘晓红
赵永鹏
LIU Xiao-hong;ZHAO Yong-peng
出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0-91,共12页
Journal of Nan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研究”(23ZDA075)。
作者简介
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永鹏,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