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则性INUS条件应取代必要条件成为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础。条件说对反事实思维的误用,导致在择一因果关系和假定因果关系的场合得出不当结论。合法则性INUS条件说以充分条件关系来诠释行为对结果的“引起”,将行为是否为结果发生的最小真实充分条件中的必要要素设定为因果关系的逻辑要求,不仅克服了条件说的弊病,而且将以往认为是归责的问题提前纳入归因层面加以解决。合法则性INUS条件说的适用以明确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法则为前提,不能绕开因果法则的证明而直接判断具体因果关系,否则不仅难以为制裁规范的发动提供令人信服的根据,而且有违反罪疑唯轻原则之嫌。在实体上,因果法则的表述应满足普遍性和经验性的要求。在程序上,法官应求助专家证人对因果法则是否存在作出裁决。承认统计法则作为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正当性。基于统计法则的因果关系判断,首先是确认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统计法则上的关联性,其次是认定存在最小充分条件集,从而确定不法行为是损害结果的INUS条件。不过,任何理论都有其作用边界,在并不受到因果法则支配的人际交互场合,应重新思考归因归责路径的构建。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7-56,共20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解释原理研究”(24CFX08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喻浩东,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