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的大背景,以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根本目的的专门教育被寄予更高期待。然而,目前专门教育制度设计在理论与实践中始终未能明确专门教育适用对象的范围、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关系,同时也未能厘清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设定的合理性等争议问题。这说明,我国专门学校建设与专门教育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其亦无法完全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后一道防线”的艰巨任务。鉴于此,需要从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两个维度来化解专门教育争议,同时应当始终保持对专门教育的理性期待,坚持其作为拘禁性保护处分的“兜底性”,并在实践运行及制度完善中避免专门教育的“劳教化”。
作者
姚建龙
柳箫
YAO Jianlong;LIU Xiao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5-117,共13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作者简介
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事法学、青少年法学、教育法学;柳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犯罪学、青少年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