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立法是我国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有力映射。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高空抛物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已将刑法规制的节点提前,为避免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如“高空”“情节严重”等要素进行规范。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故意仅指对抛物行为的故意。部分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成立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0期15-1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作者简介
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洁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